(一)基本了解CNAS 的相关要求,且进行了有效的自我评估;
(二)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,其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;
(三)建立了符合认可要求的管理体系,且正式、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;
(四)进行过完整的内审和管理评审,并能达到预期目的,且所有体系要素应有运行记录;
(五)技术能力满足 CNAS-RL02《能力验证规则》的要求;
(六)具有开展申请范围内的检测活动所需的足够资源,例如主要人员,包括授权签字人应能满足相关资格要求等;
(七)仪器设备的量值溯源应能满足 CNAS 相关要求;
(八)申请认可的技术能力有相应的检测经历,且经历应覆盖申请的全部项目/参数;
(九)执行CNAS-EL-01:2023《司法鉴定/法庭科学机构认可受理要求的说明》。受理范围CNAS-AL13:2024《司法鉴定/法庭科学机构认可领域分类》,仪器配置要求CNAS-AL14:2024《司法鉴定/法庭科学机构认可仪器配置要求》,申请鉴定能力填写CNAS-EL-16:2020《司法鉴定/法庭科学领域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》。